**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暂行办法
**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由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局长批准可启动 “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由各责任区分片实施巡查。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的对象为本县区域内列入《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条 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负责编制巡查计划;巡查计划的编制依据为: 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国家免检称号的企业,每年巡查一次;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A类企业和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B类企业和中危食品生产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C类企业和高危食品生产企业,每月巡查一次。
第五条 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巡查计划;每次巡查时,必须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登记表》和《质量巡查笔录》,由巡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标准、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等方面问题的,要依法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要跟踪监督,到期要及时组织整改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表》。
第七条 对发现涉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组织查处;对于涉嫌违反其它部门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制作《巡查情况通报函》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影响大、性质严重、问题典型的案件,以及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制作《质量监督重要情况报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县政府。
第九条 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汇总统计表》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汇总统计表》分发给局班子成员。
第十条 对没有按规定落实巡查任务,或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将依照《浙江省食品生产环节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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