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特种设备巡查暂行办法-中国质量热讯-www.cnqol.com

**县特种设备巡查暂行办法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县特种设备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巡查工作由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局长批准可启动 “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由各责任区分片实施巡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巡查的对象为本县区域内的所有特种设备。
第四条 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负责编制“季度特种设备巡查计划”,每季度初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要将本季度巡查计划报送局办公室。编制巡查计划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重点监控单位、重大危险源等场所的特种设备每季度要巡查一次;对学校(幼儿园)、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的特种设备每半年要巡查一次;对其他场所的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要巡查一次。
第五条 特种设备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巡查计划。每次巡查时,都应制作巡查笔录,对巡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要及时将巡查的有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数据库,确保数据库准确有效。
第六条 对群众举报的、经检验判废的、以及检验需整改的隐患特种设备,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接到信息后必须要迅速组织安全监察,采取果断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得等到巡查计划安排时再开展安全监察。
第七条 特种设备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是否告知;
(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是否具备许可证;
(3)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已登记,取得使用证;经检验判废的特种设备是否已经报废,并交回使用证;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经改造、重大维修后是否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在检验、检定有效期内;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有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9) 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使用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以及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消除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书面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个人)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对隐患特种设备和发出已《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的特种设备,必须实施动态监管。对整改期限到期的,必须及时组织复查;对到期未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查处。
第十条 对巡查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政府报告;若单独依靠本局力量难以有效整治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请求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第十一条 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 “特种设备巡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将“特种设备巡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分发给局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 在每季度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题会议上,要对特种设备巡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听取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巡查工作汇报,并分析、研究、部署下季度特种设备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没有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巡查任务,或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键字: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此处只显示部分留言 点击查看完整评论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