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
温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立市战略决策,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加快质量工作向国际惯例靠拢,树立温州产品新形象,实现“三五八质量系统工程”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温州“第二次创业”的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立市,近期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作质时、服务质量、管理质量等各方面的全面提高。“三五八质量系统工程”是质量立市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从1993年开始到2000年,通过三年、五年、八年时间的系统性努力,使我市产品的质量逐步赶上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温州的生命。实施质量立市,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要坚持做到全民发动,常抓不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打击、堵截、疏导、扶持”八字方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结构,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提高质量的主动力作用,最终达到政府调控管理市场,市场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部门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三五八质量系统工程”的分期目标:
第一期目标从1993年开始到1995年。
1、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无证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
2、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8.5%。
3、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家以上企业质量体系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40个以上产品获得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4、60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5、全市乡以上企业和乡以下的重点企业持标生产的比例达到80%以上,并有80%以上的企业有保证自己产品质量的必要计量和检测手段。
6、250个以上的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7、重点考虑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88%。
8、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9、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60个。
(二)第二期目标到1997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市场上地产商品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9%。
2、10家以上企业质量体系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100个以上产品获得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3、94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4、基本消灭无标生产,生产企业基本上有保证质量的计量和检测手段。
5、主要行业40—50%的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6、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90%。
7、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8、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100个。
(三)第三期目标到2000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赶上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1、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上地产商品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2、30家企业质量体系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300个以上产品获得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3、110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4、消灭无标生产。
5、主要行业60%以上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6、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92%。
7、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8、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180个。
第六条 扶持开发一批技术先进、投入产出比较高的新产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促成主导行业升级。
第七条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至2000年,全市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技术、高效节能和环保及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和产品,其产值达到同期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其中产值在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10个以上,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500个以上。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依靠政策导向,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土地、规划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促进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争创名牌产品。
(二)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研制定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改善质量管理,努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切实的地方质量规范性文件,促进质量法制化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力量,强化监测手段,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制止地方保护主义。
(四)强化对“打假治劣”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努力使本行政区域不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
(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评比奖励。
(六)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质量基金。质量基金由地方财政适量拨款、向社会筹募和从“打假治劣”罚没款总额中提取5~10%三部分组成,此款由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专用于实施质量管理和奖励等必要开支。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在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
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统筹质量评优和信息联络等有关工作;
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二)经委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质量情况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制订并抓好企业质量工作的具体措施;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开展群众性的质量减损和质量小组活动。
2、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企业的各项质量基础。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抓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的限期整改。
4、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企业进行质量赶超国内一流和国际先进活动。
5、负责全社会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抓好重点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工作。
6、负责组织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7、健全质量信息管理网络,会同统计部门共同做好新质量指标统计、分析工作。
(三)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开展各项工作:
1、完善市、县(市、区)技监信息系统,每月汇集同级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违法活动情况、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商)品的抽检合格率情况和获取许可证、订证以及企业技术基础情况;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则分工精神,加强力量,强化质量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打假治劣”活动;
3、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并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4、根据“三五八质量系统工程”的各阶段的持标生产达标比例以及配备计量和检测手段达标率,制订提高持标率、配备率的计划和落实措施;
5、根据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产品质量法》,拟订《推进温州市采标工作实施办法》和《温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6、统一管理我市认证和许可证工作,协助或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认证和许可证工作;
7、建立并完善上水平、上档次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在1997年前建成现代化的温州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利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行业检测机构等力量与检测手段,充实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五年内对法定代表人、供销人员和有关人员轮训一次;
2、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依法登记注册,加强日常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为明星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在异地开设窗口点占领市场提供有关手续;
3、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指导监督广告经营单位,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避免虚假广告的出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4、加强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假冒商标和任意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5、定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企业生产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管理上水平和信用好的生产经销单位授予“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并对“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6、建立“打假治劣”专门队伍,加大“打假治劣”力度,制止商品市场假冒违法活动,完善信息系统,每月定期汇集同级政府管理区域内的“打假治劣”情况。
(五)卫生、医药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计划管理部门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实现。
(七)科技管理产门在贯彻好《温州市科技发展纲要》的同进,编制好各类科技计划,为实施“三五八质量系统工程”服务。科研、攻关和“火炬计划”着重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支持;“星火计划”着重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服务;“推广计划”着重针对提高产品质量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试制计划着重为企业开发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提供支持。
(八)教育部门从温州实际出发,优化教育结构,发展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质量工作专门人才。
(九)商业、供销、物资和经销企业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法规,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商品,搞好优质服务。
(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法规,强化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使 用建筑材料质量无关,防止低劣建材影响工程质量。
(十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保证储运质量,反对野蛮装卸,不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者提供运输工具,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对船舶的质量要严格按规范把关,并建立制造船舶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十二)统计部门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四项质量指标逐步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
(十三)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银行、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土地、规划部门,对企业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予以优先保证。
(十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1、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和渗透;
2、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导,及时曝光;
3、承担产品广告单位要严格按《广告管理条例》开展广告业务,对涉及产品质量内容的广告应查验并保存有资格检测机构(已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的可供广告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报告单。
(十六)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协助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医药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十七)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等各方面服务。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提高质量、同求发展的作用。
(十八)其他部门都要做好与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立市作贡献。
第十条 生产者、经销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督、检验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产品:
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许生
产和销售;
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及
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
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质量要求,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
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注明失效时间;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注明许可证编号、批
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4、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以上三项要求外,还需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5、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易潮、忌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6、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7、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在产品和包装上心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五)在产品保证期限内用户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的质量要求时,由产品生产者对用户和经销者承担质量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复、更换、退赔。
1、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负责按期修复;
2、产品的一般零部件、无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负责更换合格品;
3、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本办法对产品出厂的规定,用户要求退货的,负责退还货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由维修服务或经销者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者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六)经销者在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者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对销售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七)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质量要求时,由该产品售出的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一条 储运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二)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承储、承运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因储存、运输、装卸造成产品损伤的,由承储、承运、装卸者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实施“三五八质量系统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一级设立6种质量奖:
质量立市贡献奖;
取得质量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奖;
创名牌奖;
质量立市宣传教育优秀奖;
质量信得过奖;
其他质量项献奖。
奖励采用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市产品质
量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颁发。
(二)各县(市、区)应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惩罚措施。
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及无证产(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办法并规定:
(一)对各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内的主要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
1、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由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发出“黄牌”警告。
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对抽查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3、生产者进生整改后,由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的职务,不得易地复职,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其情节,实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知照全国各地工商部门,5年之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准在本市担任企业法定代表等处罚;对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坑害农业生产商品,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支持、纵容、包庇制售伪劣商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严肃惩处。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无理拒绝质监部门抽检的企业,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产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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