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质量考
开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质量考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了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质量,更好地实施《开阳县招商引资工作禁令》,促使我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改革和发展营造稳定、宽松、有序的环境,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第40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开阳县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执法单位。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评的内容为执法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是考评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办理行政案件等执法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解决执法违法、执法不公、执法扰民、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执法质量考评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稽查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检测所负责人及纪检员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组织、建档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方法:
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集中考评和平时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考评时间与本局综合目标考评一致,由考评小组按考评标准逐项打分。具体方法为:
在执法台帐中随机抽查行政审批、行政案件各10件,不足10件的全部检查,随机抽查被考评单位出台的措施性规范文件3件,不足3件的全部抽查,不能提交档案卷宗文件的,每缺一件扣1分。检查采取阅卷、走访当事人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内容应尽量涵盖被考评单位的执法类型。
第七条、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其评分办法为:
一项考评内容涉及多项扣分的,除有规定的外,只按最高扣分项扣分。每大项扣分至扣完基本分为止,不占其他大项中的分。
第八条、考评小组应将考评结果向被考评单位负责人通报,并针对执法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法质量考评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年度考评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合格,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结果之日起2日内向考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考评小组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质量年度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一)违反《开阳县招商引资工作禁令》,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执法中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
(三)因重大执法过错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四)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法定机关的执法监督决定(通知)的;
(五)执法缺项,即有执法项目但无体现执法工作的档案资料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开阳县招商引资工作禁令》,不及时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媒体新闻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三)拖延、推诿、拒不执行行政裁判文书或法定机关的执法监督决定(通知),被通报批评或书面责令限期执行后,仍拒不执行的;
(四)被考评单位拒绝接受考评或弄虚作假,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考评的;
(五)违反“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等廉政制度。有吃拿卡要现象的。
第三章 执法质量考评奖惩
第十三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衡量执法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在综合目标中进行加减分。对执法质量考评为优秀的单位,在综合目标考核中加3分;考评为合格的不加分也不减分;考评为不合格的,在综合目标考核中减3分,取消当年综合评优(一等奖)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通报全局。
第十四条 在执法质量考评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开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质量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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