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明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专职人员负责制: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结合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措施和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市质监局应与县(区)质监局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形成考核、奖惩制度。
(四)负责组织、指导和制定辖区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负有组织调查和处理的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质监局主要领导是各自行政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规定和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全面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财物的统筹安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组织召开本行政区域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和计划,并监督实施,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必须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条 市、县(区)质监局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各自行政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法规、规定和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具体工作计划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主持召开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定期听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议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规定和政策;制定和起草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负责落实;组织实施召开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和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其职责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法规、规定和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据信息库,做好计算机的数据输入、更新、维护工作。县级质监局每半年要向市级质监局上报一次数据库数据.市、县质监局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项目的备案、审查、审批、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等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随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以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指导、督促、检查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并及时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和范围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证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区)质监局是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和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并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已经核准的检验项目进行法定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按时完成各项检验任务;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与县(区)质监局每年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包括:全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任务、事故发生率、事故结案率等。对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市质监局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目标责任不完成的单位,市质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市、县(区)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要召开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一次以上.每个季度应召开有主管领导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例会.会议主要内容:总结交流本季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对于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和研讨,对遇到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布置下一季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市、县要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库,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要及时更新特种设备数据库,并按时向上一级质检局上报最新的特种设备数据。
第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各级质监局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后要立即逐级报告上一级质监局,不得延报和瞒报,各级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察看,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失情况,并及时把最新的事故情况向上级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还应做好事故的取证工作,做好现场的拍照和保护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质监局还应做好事故的上报和结案工作.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责任的大小,依法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因失察、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工作失职或渎职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检验资格或超范围检验,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五)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压报、瞒报和谎报的;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后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六条 本工作责任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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