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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D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依据《X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D县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特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生产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如引发中毒、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
第三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全局各职能股室要依各自的职能职责各负其责,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条:遇到本预案未规定的特殊情况,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逐级请示,妥善处理。
第二章 应急处置机构
第五条:成立D县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下设达县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监督监察股股长担任。
第六条:D县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综合股、监督股、稽查队、法制股、标准化股、计量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等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七条:各职能股室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在2小时内报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当地政府。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成员,成立以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的调查组,迅速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奔赴现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第四章 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条:重大究发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抢救因食品安全引发的伤亡人员,把伤亡情况减小到最低程度。同时,对因食品质量安全引起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要采取措施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一条:对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生产企业,要立即停产、严禁产品出厂,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产品实行封存等相应措施,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调查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执行质监定宣传报道纪律,调查组不得擅自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和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四条:调查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危害(损失)和事故分析以及处置的程序、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凡涉及质监系统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调查组要形成调查材料上报市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和层级负责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处置不当带来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D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2004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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