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实加强车辆管理,节约消耗,降低费用,保证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行车安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就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局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严禁私自出车和酒后那驾车,积极配合全局和所在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局所有干部职工不得乘坐司机酒后所驾驶车辆,并应及时向行政科举报,违者每次除乘坐人员100元罚款,司机200元罚款,出现事故的局概不负责。
二、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坚持做保持车容整洁,定期保养,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保证车况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百公里耗油考核制度,根据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及实测结果,严格考核、超用自支,节约用油。
四、车辆维修要本着以自修为主的原则,确实解决不了得故障或更换零部件,到行政科领取车辆报修单,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两人以上到指定地点维修,两人签字认可,由局统一定期结算,费用记入所在单位。
五、车辆的一切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经民主理财小组审理,由分管局长签批后列入各单位费用支出。
六、各单位车辆,由各单位负责人管理调度,若遇特殊情况需调剂使用的,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各单位不得拒绝。
七、局以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分管局长同意,报请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借者,处责任人200元罚款;如造成交通事故及车辆受到损坏,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
八、重大节日值班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值班局长批准,不得动用值班车辆。特殊情况,值班局长及局领导可直接派用其他车辆。
九、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驾驶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同意,其他持证人员方可驾驶车辆。单位负责人驾驶车辆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凡未经同意,处擅自驾驶车辆的单位负责人200元的罚款,处擅自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100元罚款,若造成交通事故及车辆受到损坏,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
十、出车回单位后,有车库停车的的车辆,夜间必须把车辆停放在车库内,违者,每次处驾驶员罚款50元。
十一、各单位工作期间出车,必须在下班前把车辆停放在局院内,。如有特殊情况,夜间需在外停放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停放。未经同意,在外停放一次,处驾驶员100员罚款。若车辆受到损坏,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若车辆丢失,报请市局批准予以开除公职,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二、局办公室统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统一购置汽油油料,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十三、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者,按交警部门处理结果责任大小,由驾驶员承担除保险部门赔偿之外的相应事故责任费用(全部责任10%,主要责任8%,同等责任5%),个人承担费用超出1000元者,由局另行研究,出现违章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十四、租用社会车辆,没有购买乘员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准租用,违者,对租用人一次处于50元的罚款,出现事故的由租用人承担一切后果。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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