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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队监食品生产企业督检查制度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把住食品质量关,履行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落实打假责任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落实打假责任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打假责任制责任区划分为基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前店后厂、个体家庭生产作坊、现场制作等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检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原材料进货渠道、进厂检验情况;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标准执行情况;企业产品包装标识及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检定情况;产品的出厂检验情况;产品的仓储运输情况;企业对不合格品、返货产品的处理情况。
第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1、对应季热销产品或检验两次不合格的产品,要采取住厂监查,对生产的全过程死看、死守,确保产品质量出厂合格。
2、对质量意识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采取突击检查,根据其生产特点,不定期、不定时、不分节假日的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加严检查。
3、对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企业、省市名优产品采取定期检查。按着定检计划及打假责任制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定检、抽样。
4、对闲置厂库房、仓储库、出租民房、铁路(公路)配货站(点)等制假、售假易发生地区,除进行日常检查外,聘请质量监督员、打假联络员进行监督,随时提供出租、使用情况,做到对制假售假行为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
5、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每月检查最少不低于两次,一般食品生产企业每月不低于一次。
第四条 检查中要有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同进行,要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五条 检查中发现有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事实,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请示后,对假冒伪劣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 检查中要正确使用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请示主管领导后,方可实施。检查中要认真填写《生产企业检查登记表》,市局执法科室将检查情况每月上报一次,做为稽查队存档备查,县区局每季上报一次。
第七条 责任区责任人要按照市局落实打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对责任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确保在责任区内全年不发生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区监管到位的,全年责任区内无生产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的,在全年公务员考核及评选先、优、模时做为评选的优先条件。
第九条 对责任区内监管不利的,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的,对责任区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
第十条 对责任区监管失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区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两个条例》及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由稽查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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