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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方案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和查处各种非法行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努力提高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三个月的努力,全面摸清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通过一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茶叶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食品生产质量明显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通过三年的努力,完善食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大力扶持名优企业,关闭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使我县的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根本性改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确立,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 整治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 整治重点:整治的行业重点是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性食品行业;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的重点内容是企业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今年全县重点整治的产品是水产品、黄酒、杨梅酒、豆制品、茶叶、挂面、酱腌菜、饮用水、饮料、蜜饯等,尤其要加强对饮用水、豆制品和被省政府列入全省重点整治对象的水产品的整治。
一、 工作步骤
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大体分为宣传发动、普查建档、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总结验收等五个阶段进行,今年的整治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基本结束。
(一) 宣传发动(4月22日—4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从实施“八八战略”和推进“平安玉环”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要大力宣传我县优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名优品牌,依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二) 普查建档(5月8日—6月10日)。普查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和指导,相关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并建立普查信息档案(见附件一)。
(三) 分类指导,实施整治(6月11日—10月31日)。通过综合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ABCD分类。A类企业是指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分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齐全”),且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较为完善,但离市场准入要求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尚有一定距离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企业。C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不够完善,离市场准入要求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尚有较大距离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D类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标或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但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规模小且经整改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对A类企业实行扶优扶强,B、C类企业进行重点整顿整改,D类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 总结验收(11月1日—11月30日)。饮用水整治验收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进行,其他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的整治验收按照《台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进行。政府要按照验收标准逐级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的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食品和药品监督局、县农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内。
这次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行分级领导,各负其责。各镇乡(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要与各镇乡(办事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见附件二),要保障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必需的检验检测和整治工作经费。质监部门要牵头负责这次整治的具体工作,工商、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农业、海洋和渔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各镇乡(办事处)设立一至两名质量监督员,村一级设立一名质量协管员,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监管。对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并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对本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 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质监部门依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取缔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农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做好种植、养殖、渔业捕捞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镇乡(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并负责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见附件三),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及时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举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建章立制,长效监管。要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实施分片式定责制、责任制与承诺制、市场准入制、食品质量预警制、分级分类监管制、食品强制检验制和“黑名单”通告制等,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行“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食品GMP)”等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技术,培育发展大型食品龙头企业,发展优质精深加工食品。
(四)协会参与,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同行企业的相互监督,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实行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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