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蔡 县 饮 用 纯 净 水 管 理 办 法
新 蔡 县 饮 用 纯 净 水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纯净水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范围内从事饮用纯净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纯净水是指以符合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的饮用纯净水(包括桶装纯净水和瓶装纯净水)。
第四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饮用纯净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饮用纯净水厂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饮用纯净水生产经营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饮用纯净水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饮用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址符合城市规划,水源充足,交通方便,周围30米内无污染源。
(二)车间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储水间、水处理间、灌装间、清洗消毒间、化验室、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场所。水处理间和灌装间应为封闭间,灌装间需设空气消毒装置,使用自动化灌装,禁止手工灌装。
(三)有相应的洗手消毒、更衣、通风、采光、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管道、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储水罐应易于放水,以防止微生物污染。
(五)车间地面应用防水、防腐蚀、防渗漏、耐磨、防滑、易冲洗消毒的材料铺设,有适应的排水坡度,排水系统畅通无积水,墙壁贴1.5米以上浅色瓷砖。
第九条 饮用纯净水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及时清洗地面,清除垃圾。
(二)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经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三)生产车间、更衣室等必须做到经常清扫、冲洗,定期消毒。
(四)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防止饮用纯净水与有毒物、不洁物相互污染。
第十条 饮用纯净水生产的原料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自采水源生产饮用纯净水;采用天然矿泉水或其它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单位,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建立密闭式建筑物,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回收塑料制成的瓶、桶。瓶、桶、盖灌装前必须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桶装、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使用标准》要求,按规定分别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事项,其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第十三条 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产品卫生、质量的检验。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对每批产品实施检验,其产品必须符合GB17324-1998标准要求,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销售,出厂产品必须加贴食品准入QS标志。
第十四条 饮用纯净水的批发销售单位,营业间必须与库房分开,经营场所必须与生活场所严格分开,严禁有毒有害物品与饮用纯净水同库贮存。禁止销售过期、感官异常、标识标志不全及无有关证照厂家生产的产品。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应加强对饮用纯净水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卫生状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经常组织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负有饮用纯净水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此处只显示部分留言 点击查看完整评论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