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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在五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罗 少 华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同志们:
7月17日、18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南戴河召开了全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宣贯会,部署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五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为实践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指示,落实今年全国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本次实施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任务重,时间紧,为了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召开各地级以上市局分管局领导、质监科(处)长和质检所长参加的动员会。目的就是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提出要求。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本次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食品是我们每个人,每天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的。然而,从产品质量监督结果看,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最近几年,食品加工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病死畜(禽)等加工食品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有毒有害食品充斥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去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所有生产加工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的企业开展了专项调查和产品质量专项抽查。“两查”结果表明,这5类食品平均合格率仅为 59.9%。大米的合格率较高,为85.I%;其次是植物油,合格率为79%;最差的酱油、面粉和醋,合格率仅为40%左右。“两查”还表明,绝大多数生产企业属于家庭作坊式的厂点,根本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设备、工艺和基本条件;半数以上的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有的企业见利忘义,甚至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食品质量安全是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在视察总局机关时指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要有计划地、全面地、狠狠打击那些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这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毫不留情。吴邦国副总理也指出,质检总局的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现在假冒伪劣商品太多了,老百姓十分苦恼,很多东西不敢吃,不敢用,缺少起码的安全感。那些直接涉及到人身安全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是会害死人的。作为人民的政府,必须时时刻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0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中,进一步强调了我们质检部门的责任。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明确提出了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要求我们严厉打击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最近,国务院更加明确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狠抓食品生产加工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既符合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指出,调控市场有两支“手”,一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资源配置的自我调节;另一只看得见的“手”,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叫政府的监管。政府监管力度的大小、监管措施的多少,是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需要来确定的。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还不成熟,经济秩序亟待规范。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还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来实现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程度的。目前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检验、市场准入标志和日常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发证,使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不能生产;通过对食品实施强制检验,不经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通过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不合格的食品不能销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一定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实施好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从食品加工生产源头把住质量关,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购物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让党中央、国务院放心。
二、关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
1、关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
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上,有的同志可能会存在一些疑虑,如果不弄清楚,工作起来可能会信心不足。国家质检总局多次强调对重点产品实施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以说,从总局去年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入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准入体系以来,经过不断深入的思考和探讨,对建立实施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这项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五个:第一个依据就是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对重点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和市场准入制度,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第十二条规定:“产品必须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就是说,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经过检验,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就不允许出厂销售,这就是我们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充分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这个标准,就不能生产销售。1988年产品质量法立法时,这一条规定的原意就是指要对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这就为我们今天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也明文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二个依据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这两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重要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生产、销售。第三个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生产许
可证和开业审查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第四个依据是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其中明确地指出了从生产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实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制度,组织实行强制性检验制度是从源头抓质量的有效措施。第五个依据是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范性文件都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然作为—项新的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目前最关键的是要从事业发展的高度,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信心百倍、认真扎实地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和部署狠抓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具体问题,而不是观望徘徊、犹豫不前。
2、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问题。
各地市局质量科(处)的同志,有的部分参与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脉相承,属同一范畴,都是政府对重点产品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产品特性、生产企业状况的不同,它们虽密切联系但也有所区别:一是管理模式有所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充分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全系统的作用,审查工作省、市局都可以承担,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总局统一组织审查的管理模式不同。二是企业审查工作的组织形式不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类别,总局设立了不同的审查部,主要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审查。食品企业的审查,主要由省局授权地市局统一组织审查组进行审查。三是检验机构不同。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任务,主要是授权国家质检和心和行业质检机构承担,而食品的强制检验任务主要依靠系统内依法设置的质检所承担。四是企业审查内容各有所侧重。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要是体系审查,而这次对食品企业是从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10个方进行全面审查。我们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把这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制度从食品生产企业扩展到其他产品生产企业,使其真正成为一项有效的监管制度。五是强制检验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其他产品的许可证只进行发证强制检验,而食品许可证的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三项内容。六是标识和编号方法不同。一般的许可证标志是SK,而食品许可证的标志是 QS,并且采用了不同的编号方法和表现形式。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借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制度。同志们一定要倍加珍惜我们所开创的这个新局面。不断加强学习,做好协调和配合,组织实施好这项新制度。
3、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查问题
总局的实施意见里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的机构资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或者是国家实验室认可,考核合格才能承担产品监督检验工作。地、市和个别县级产品质检所,所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审查,由省局根据检验能力的不同情况,分别授权承担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等不同类别的检验任务。
4、如何正确理解并实施好强制检验的有关问题。
首先要准确理解强制的含义。前面已经明确,强制检验是按照质量法“产品必须检验合格”的规定,所以所谓强制检验是法律规定必须检验,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而不是依靠行政的强制力。另外,我们要准确地把握好它的尺度和内容。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中规定的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三项内容。发证检验,要求必须进行全项目检验,这是发证的必备条件。收费要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出厂检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进行自检,但必须检,这实际是一种企业自我声明。对企业的自检,我们要做定期的监督和抽查。另一种是不具备自检能力企业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这里要特别强调“委托”和“授技’的概念。法律意义的“委托”,就是承担一种民事合同责任。企业委托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但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地位并没变,企业仍然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如果质检机构在受委托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好义务,按照法律的民事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委托的质检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所以检验费用要按照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由企业承担。实施委托检验还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质检机构和企业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关系,按照民事合同分别承担责任和义务。自愿体现于企业可按照省局确认的名单,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所以,委托与授权在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不同。
5、关于企业审查和检验收费问题
对于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问题,国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规定(财综[2002]19号文)收取审查费2200元和公告费400元。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省质监局粤价[2002]l70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对所收费用要严格按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统收统支。各地所收费用要上交省局,由省局上交总局,再由总局上交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按照总局预算,又返还给总局,总局再下拨省局,省局再下拔各市分局。具体办法总局将下发专门文件。
三、实施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省市局的工作职责、分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省、市局的工作职责分工
1、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①组织开展全省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②审定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③组织开展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④组织受理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⑥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⑦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⑧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⑨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2、市(地)级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①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②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③受理本辖区内企业(除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局;
④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⑤负责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⑦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的事宜。
(二)时间安排
l、2002年8月31日前,前期准备工作。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会议及培训班学习。
2、8月初开始,佛山地区实施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试点工
作,8月底前,该地区完成第一批企业的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
工作。并对试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
3、8月底召开全省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会议,布置全
省实施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4、9月初~9月中旬,省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5、9月底前,组织对五类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政策、法规宣贯,发动、指导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6、9月底前,确定全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任务的质检
机构。
7、9月底∽11月中旬,完成第一批申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和检验条件的现场审查、产品抽样和发证检验工作。
8、11月中旬∽11月底,材料上报省局。各地市局整理、审查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汇总表见附件1)、归类、整理,上报省局质监处。
9、11月底∽12月初,省局审核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并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0、12月中旬∽12月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11、2003年1月∽6月,继续组织尚未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12、2003年7月底前,完成本次五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
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
为组织实施好全省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省局制定了《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会上已发给大家了,请大家提出意见,今后修改后印发给大家。
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创质量监督工作新局面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任务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这是考验我们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一次行动。因此各市局一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本次工作。
l、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市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分管局长亲自挂帅,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周密部署、组织好本市的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到位,确保这次工作的顺利完成。
2、要严格企业审查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小麦粉等5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去进行企业审查工作,确保发证质量。这些实施细则即技术法规的核心精神是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确保发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是我们的根本目的,如果发证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我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发证责任;二是坚持逐步分批的原则,先对质量状况好,企业规模大,即那些真正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发证,然后再发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坚持这条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调节,取缔无证企业,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不好的小企业。三是要建立审查组织长负责制和审查员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了许可证的,首先要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撤销审查组长职务,同时取消参加审查的所有审查员的审查资格,今后一律不许参加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3、要抓紧建设审查员队伍。审查员队伍是确保发证质量的主体和核心,总局在实施意见中对审查员资格作了原则规定。对审查员的要求,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善管理。我们要通过审查、培训,建立企业审查员专家库,这是我们实施好这项制度的关键。需要强调的是,各市局监督科(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工作,管理审查队伍,千万不要一头扎在具体的企业审查工作中,顾此失彼,失职失责。
4、要大力加强质检机构的建设。各市局一定要把质检机构的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去考虑。要从质检机构自身的能力、业务水平和检验设备等方面切实增强检验机构的能力,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质检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检验人员行为,加强检验报告的规范和审查,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5、协调各方关系,为实施这项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我们学会善于协调,掌握策略,分步实施,切实搞好与工商、卫生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以保证这项制度的稳步实施。
6、关于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贯彻工作。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对原有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一次改革和完善。对于这一项新工作、新制度,如何进行广泛的宣传和造势,我们的原则是:“多做少说,脚踏实地,稳步实施,确保实施”。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制度的宣贯培训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加强我们自身的培训学习;二是要对企业广泛宣传,要让米、面、油、酱油、醋相关生产加工企业了解这项制度,特别是对申证时间、程序、权利、责任等规定有明确的认识。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证查处工作。在总局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从明年8月1日开始,进入米、面、油、酱油、醋的查处阶段。这和过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结束后才开始无证查处有区别。大家回去传达贯彻时一定要明确这一点,在明年8月1日之前,我们决不能到市场、到企业进行无证查处。同志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凡是违背这个原则,出了问题的,一定要追究责任。
同志们,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将向党的十五届七中全会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1月8日在北京召开。这一喜讯,如春风吹拂祖国大地,极大地鼓舞着全党和全国人民。我们质检系统要以此为动力,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紧紧抓住广大百姓最为关心的产品,履行我们的职责。因此,全省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这次五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以出色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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