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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菊芬副局长:以贯彻《认证认可条例》为动力全面开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新局面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以贯彻《认证认可条例》为动力 全面开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新局面


  今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认证认可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历史性突破,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认证认可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质监人,我们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将《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推动我省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1、《条例》不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
  认证认可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扩大贸易、减少技术壁垒、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认证认可是一项朝阳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当前,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已经广泛存在于商品、服务和生产、流通、管理等各个环节,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国家安全等各个方面。

  《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有效地规范我国认证认可活动,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从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产业、企业和产品竞争力,提高全社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2、《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体制,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在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在这个制度中,最关键、最主要的是国家对认证认可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从而科学、合理地解决了认证认可领域多年来存在的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管不力等问题,使认证认可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条例》为营造诚信的认证认可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了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者、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条例》规定认证认可机构和认证认可委托人在接受认证认可服务时享有平等的权利,认证认可活动必须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对营造诚信的认证认可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4、《条例》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典范
  《条例》在确保政府监管部门对认证认可市场依法严格监管、统一监管的同时,将原来由政府部门直接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交由政府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指定的认证机构承担;将原来由政府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实施的认可交由政府部门依法确定的认可机构承担。这些制度利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技术力量为社会服务,促进他们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和作用。其意义不仅在于大大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提高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改变了政府部门在认证认可市场中的缺位、错位、越位的状况,严格地界定和确定了认证认可市场上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为今后认证认可市场公平、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和体制保障。因此,《条例》所确立的工作机制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典范。

  二、学习贯彻《条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认证认可条例》是当前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法”,必须忠实于《条例》的内涵、立法的本意。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李长江局长提出的“突出准确性、讲求普遍性、注重实效性”十五字要求,扎扎实实地学好条例。
  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切实掌握条例规定的认证认可活动“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 三项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例设立的“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统一的认可制度”、“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并举的监督制度”、“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制度”、“统一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能力评价制度”、“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学习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注重实际效果,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总之,对《条例》的各项条款,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不可偏废。同时,还要动员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监督认证认可监管机关行使职权和认证认可中介组织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2、强化认证认可知识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认证监管队伍
  认证认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贯彻落实好《条例》,队伍建设非常重要。认证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认证监管工作的成效。因此,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把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认证监管队伍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认证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使每一个认证监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具体的执法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3、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各级质检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机构的信誉。力争我省有更多的质检机构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有更多的质检机构成为国家认监委指定的3C认证检测机构;有多家认证咨询机构成为享誉全国的认证咨询机构。

  三、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开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新局面
  1、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
  作为《条例》规定的认证监管者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管、引导、规范、服务相结合的宗旨,坚持科学、民主、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权。一方面,依法加强对相关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检查机构以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规范认证认可从业行为。积极引导各类认证认可中介机构自觉用法、守法,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委托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自愿性认证,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树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执法权威,加大打击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力量,积极引导和帮助有关企业申报强制性产品认证,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的认证市场秩序
  我们将充分利用《条例》所赋予的全省质监系统认证监管职能,针对当前认证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扰乱认证市场的害群之马。要在国家认监委的领导下,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点打击,发现一个清除一个,决不手软;要对运作不规范、信誉不高的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认证咨询机构,该暂停的要暂停、该撤销的要撤销;要强化对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业务水平差、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履行认证人员行为准则的,将报国家认监委和CNAT,给予相应处理。

  同时,希望广大认证从业人员、获证企业及新闻媒体对认证认可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积极举报。对大家的举报,我们将认真调查处理。问题属实的,该处理的要处理,该曝光的要曝光。

  3、全面开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新局面
  截至2003年6月底,我省获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数达2232张,占全国的2.66%,列全国第12位,比安徽、湖南强,与河南、湖北相当。我省经CNAL认可的实验室14家,占全国的0.01 %,与重庆、安徽并列第16位。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列入《3C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223家,产品730余种;到目前为止,已有170余家企业的570余种产品获得了3C认证证书;部分企业还处于3C认证申报工作之中。这些数据与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基本一致的,但与江浙等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国外相比,差距则更大。如我国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数仅占企业总数的0.4%—0.6%,而英国高达40%。因此,我省乃至全国的认证市场仍有相当大的空间有待我们去开拓。我们要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利用认证认可工作促进我省贸易发展,减少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我省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江西在中部地区早日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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