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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开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新局面
——在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
汪 韧
(2005年8月2日)

同志们: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兑现加入WTO的承诺,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1年12月3日正式对外公布。它将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合二为一,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自2003年8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19大类132种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为了稳步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国家认监委2003年公布了6种产品作为首批执法范围,正式拉开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的序幕,2004年又将30种产品列入执法检查范围。今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又要求对第一批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实施全面执法检查。我省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省局对上半年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不少市局在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中还存在执法力度不强、执法能力偏弱等问题,需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提高各级质监部门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为此,决定召开本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专题研讨会。会上通报了全省上半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总体情况,CQC上海分中心朱浦达主任就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问题给大家作了讲解,执法工作做得较好的市局也介绍了经验,同时就各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取得了实效,为下一步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上半年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73号)要求,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组织了对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全面执法检查,保证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我省的全面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共检查921家单位,其中生产企业164家,经销企业655家,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102家;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46家,销售、使用单位396家,罚款总金额为150.46万元。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比较突出的有合肥、滁州、淮南、淮北、阜阳、蚌埠等市局,其中合肥市局的执法已涉及生产、流通、使用三个领域,涉及的产品范围较多,罚款金额占全省罚款总数的1/2强。
上半年各地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重视不够,执法的力度偏弱。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是我系统执法的新领域,实施时间不长,很多市局对此项工作不熟悉,认识也不到位。从上半年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市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声势,执法力度偏弱,少数几个市半年罚没款只有1-2千元。
二是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前存在的问题了解、掌握不够。很多市局没有对销售、使用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现状开展调查,不清楚本地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执法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执法只局限在面上检查,没有找到切入点,没有突出重点,效果不明显。
三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还没有全面展开。今年是对19大类132种认证产品全面执法检查的第一年,但各地仅局限于少数几种产品的检查上,没能覆盖目录内所有产品,目录中的部分产品甚至在全省各地都没有组织过检查。执法领域也较窄。查处使用环节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是《认证认可条例》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为我们质监部门拓宽了执法领域,但是一些市局的执法还主要局限于生产、销售环节,从未涉及使用环节。
四是对认证认可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够,执法队员的专业知识还有待提高。这也是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力度偏弱的主要原因。从市局请示的问题分析,执法人员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专业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甚至对认证认可的基本知识缺乏了解,使得在违法行为的判定上把握不准,影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的实施。
二、以全面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为契机,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1、统一认识,切实推进全面依法行政。认证认可行政执法是质监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在各级执法机构中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一些同志拿认证认可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作对比,觉得认证是认证机构的事情,认证的利益也给认证机构拿走了,地方局在认证工作中没有具体工作职责,行政执法是为认证机构打工。另有一些同志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执法机构没必要介入,这些认识都是不全面的。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抓两头,即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作为执法部门,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抓好市场监管,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各级质技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依法行政。
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强制性认证产品涉及各行各业,认证认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要保证行政监管和执法的准确公正,光有满腔热忱还不够,必须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去年省局组织了对各市、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使大家基本了解了认证认可的基础知识,但是要适应认证认可执法工作的需要还远远不够,大家还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学习新知识,适应复杂的市场环境,满足工作需要。
3、加强对县级局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指导力度和县级区域的执法力度。由于客观原因,县级区域的广大销售者和使用者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不是很了解,给无证产品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隐患。现在大部分县级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方面还存在空白,未能有效地承担监管职责。各市局要加强对县级局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指导,必要时应派执法人员对县级区域开展执法试点,推动县级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实现全省区域内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全面执法。
4、切实加大对小型企业和新增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我省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企业不是很多,目前认证率已达98%以上。但是还有些小型企业和新增企业没有按要求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这也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难点,各级质监部门要重视小型企业和新增企业的认证,不能因全省强制性产品认证已基本完成而放松监管。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不安全危险的可能性也较大,应作为今后的监管重点。
5、质量科与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质量科的同志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工作和生产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比较熟悉,稽查部门的同志对行政执法和强制性产品在销售、使用环节中的情况比较熟悉,质量科的同志要加强对稽查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稽查机构开展执法工作。两个部门要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形成合力,把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逐步推向深入。
三、在全面执法的基础上,做好装饰装修产品专项执法工作。
2005年8月1日开始,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的溶剂型木器涂料、混凝土防冻剂、瓷质砖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05年8月1日是对上述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的起始之日。各级质监部门要从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执法工作,切实有效地组织专项执法工作。
装饰装修产品的执法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产品范围。执法的重点应放在监督检查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未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产品;超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擅自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具体检查要以核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为主,一般不涉及对产品的抽样检测。
各地质监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全面执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地开展装饰装修产品专项执法工作。我省装饰装修产品的生产企业较少,而且产地较集中,各地在执法工作中应以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执法检查为主,对当地市场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省局认评处和稽查总队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装饰装修产品专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同志们,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郑重承诺,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重大政治问题。2005年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全面执法检查的第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关系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落实,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各级质监部门一定要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努力开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新局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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