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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规定

时间:2008-09-1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 名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字:质量,标准,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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