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执法尺度 促进经济发展
把握执法尺度 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因此,行政执法必须以纠正违法行为为前提,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实际情况,做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尤其在全国上下强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努力为经济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环境的形势下,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准确把握行政执法处罚的尺度,做到"执法更规范,处罚不误事",真正起到既严惩违法行为,又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否则,很容易出现职权滥用,该罚的不罚,不该罚的反而罚了,或出现畸轻畸重问题,该重罚的轻罚,该轻罚的重罚。最终就会导致法制的混乱,行政的腐败;就会扰乱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
一、要区分产品特性、质量状况和危害程度在实际行政执法中,所涉及的产品特性、质量状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大不一样的,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质量状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能机械地死搬硬套。 1、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及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缺陷或关键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从重处理;对存在一般缺陷及质量问题的或非重要项目存在轻微问题或缺陷的,应从轻、减轻处理或责令限期改正而不作经济处罚。 2、对服装、鞋帽、小百货等类似产品(有害指标除外)的处理,原则上应轻于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工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的处理。 3、对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霉烂变质、严重掺杂掺假等严重问题的,应从重处理;对其他一般问题,特别是标识问题,应从轻、减轻处理或责令限期改正而不作经济处罚。
二、要区分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违法行为可分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两种形式,对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慎重对待,区别处理,切不可一视同仁。 1、在产品标识上,对故意利用产品标识、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认证、安全等标志或许可证、质量证明等欺诈行为的,应从重处理;对因管理疏忽等过失而出现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执行标准代号、许可证编号等标识内容不规范的,应视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理或责令期限改正而不作经济处罚。 2、在产品质量上,对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产品本身存在严重缺陷的,应从重处理;对因季节变化、设备检修、管理不严等因素造成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或在正常波动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应从轻、减轻处理或责令限期改正而不作经济处罚。
三、要区分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出现违法行为的原因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执法部门要根据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对故意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法定证、照等生产、经营资质的,应从重处理;对因信息不畅,不了解国家有关规定,且又基本具备取证条件的,应从轻处理,并帮助企业完善条件,尽快取得法定资质;对已取得法定生产、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生产条件的,却又故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应从重处理;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资质,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问题,应从轻、减轻处理或责令限期改正而不作经济处罚。 2、对已获得质量认证、
四、要吃透法条精髓在日常查处的违法案件中,经常出现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项)法律、法条的现象,具体应如何处罚,是单一处罚还是多项并处,成为困扰执法人员的一个难题。结合日常的执法经验,我们认为:吃透法条精髓,注意把握好几个关系,便可使违法行为既得到应有处理,又能适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 1、同一违法主体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条款时,要分清是数条并罚合并执行还是重典吸收轻典或轻典吸收重典。 2、对同一法条规定了多种处罚种类的,要分清是可选择性单处还是同时并处,不能不分情况,一味并罚;要分清是按行为罚还是按台件、数量(额)罚,是按产品货值罚还是按违法所得罚;要分清是定额罚还是自由裁量罚,对于自由裁量罚要十分慎重,要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确定处罚幅度;要分清法条规定是否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对以主观故意为前提的,在未掌握主观故意的确凿证据时,不能轻易施重罚。 3、在不同法律对同一行为规定了不同处罚规定的竞合情况下,既要分清法律之间的时效性,又要分清法律之间的层级性。要坚持高层法优于低层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制原则。在时效、层级相同时,要视案件情节合理选用恰当的法条。 4、要处理好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的关系。法律是相对稳定和滞后的,政策是针对当前实际情况随时制定的。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是从重处理还是从轻处理,是严厉打击还是帮助扶持。 作为承担着行政执法重任的质监部门,正确区分违法性质,把握执法尺度,准确定刑,宽延适度,既能确保达到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又能适应政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因此,应不断探索,将之切实贯彻落实到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去,以实现行政执法的目的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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