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议议事的内容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贯彻市委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国家、省、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订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分局全年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审议全年财务计划、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他重要财务经费等问题。 4、机构的设置与变动、人员编制的确定与调整。 5、分局干部的调整、调动、职务升降、任免与奖惩。 6、重大干部人事政策和奖励分配政策等。 7、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 8、重要的内部治理制度和上报市局、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电。 9、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规划措施,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整治工作部署。 10、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11、对外交流工作。 12、处理突发性重大事项。 13、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 14、分局行政会议提出的重要事项及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 党组会议的召开 1、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召开的时间及议题由办公室主任事先书面或口头通知每个党组成员。 2、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民主生活会次数。 3、会议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并有专人进行记录,会后由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审查,必要时请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审阅。根据书记要求,由记录人起草《会议纪要》,报请书记签发。会议记录本于次年元月交局档案室存档。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因公或其他非凡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向书记请假。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5、会议讨论议题涉及到有关科、室、队时,可通知该科、室、队派员到会,在讨论到有关议题时通知进会场,研究完毕后即退席。重点议题的材料应提前给每个党组成员。 6、会议上需形成决议的议案,有关部门要提前2天拟好决议草案交党组成员,以供研究时参考。 7、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某议题涉及到党组成员或亲属,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三、 议题的研究 1、会议议题可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党组成员提出,但均需经书记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先应作充分酝酿,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并提出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分析和比较,从中选出最佳方案。 四、 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1、会议上,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党组成员就议题做简要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科、室、队人员做简要汇报。 2、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发言中心要突出,观点要明确。 3、会议主持人要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档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党组成员半数通过为有效。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采取口头表决,有分歧时可进行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在意见有明显分歧时,应认真考虑,慎重进行表决,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热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决定。 6、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党组书记应本人或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党组成员,或会议记录人向其通报党组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决议)情况。 7、党组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现象,任何人不得违反。 五、决定(决议)的执行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组成员抓紧落实,明确科、室、队负责的,由分管党组成员或委托办公室传达,并由办公室负责督察。涉及到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直接由分管党组成员贯彻落实。分管党组成员应在适当时机向党组会报告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六、 踪评估和责任追究 1、党组的决定(决议)执行后,必要时在适当时候进行跟踪评估,对决定(决议)的科学性、正确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估。 2、评估可采用个别谈话和书面不记名评测的方式。 3、对决定(决议)执行走样、执行不力、不执行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决定(决议)不正确,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上级的规定,报请上级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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