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治理规定。 1、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负责, 科长对局长负责。 2、为防止重复检查,各科必须严格执行局工作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计划,每周五下午3点前上报下周拟检查单位的名单。 3、检查结束后,各科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小结并于每月15日、30日下午3点前将电子台帐报办公室。发现大案要案(5万元以上)应立即向局长汇报,并及时填写《大案要案备案表》于48小时内上报市局。 4、现场处罚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科长有现场案件处罚权,但在做出处罚决定后须报局长备案。执行完结后2日内报局长审批结案。 5、立案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承办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立案调查完毕后各科将案件交局长,由局长组织参加案审的委员进行预审。1万元以下案件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召集3名案审会委员集体审议,1万元以上案件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召集案审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集体审议。各科应严格执行案审会决定,案件办理完结7日内报局长审批结案。万元以上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办结后必须及时填报《大案要案报告表》上报市局。 6、经调查认为无需处罚的案件必须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撤案。 7、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必须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8、暂扣、抽样检验、抽样取证物品由各科治理,罚没物品凭罚没收据、罚没清单交办公室治理。 9、抽样检验必须以局长批准后方可送有关部门检验,费用由分局统一支付。 10、凡需邀请公安、新闻等部门配合的案件、转入、转出案件或办理指定管辖案件需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未经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配合(参加)其他部门检查,不得向外泄露本局办理案件情况。 11、投诉举报、上级移交案件由局统一登记,依次分配(个人获得的线索优先安排给本人)。投诉举报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检查。 12、《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在办公室领取,其他文书编号由各科按科室序号以四位数编排。 13、各科每半年将整理好的案卷交办公室归档。 质监下关分局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治理规定 一、施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时必须着制服持证执法。 三、现场检查或调查应作笔录。 四、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以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调查时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六、每次检查完毕,必须在二日内如实填写执法台帐,向上报局领导。 七、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非凡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须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关键字:
上一篇:质监分局党组会议制度
下一篇: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此处只显示部分留言 点击查看完整评论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