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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0]19号),切实加强质量工作,大力推进和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我市质量总体水平及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全市质量工作状况
(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质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全市质量意识和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全市上下初步形成了人人关心质量、人人参与质量振兴的社会氛围,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稳步上升;质量基础工作得到加强。企业的计量、标准、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得到全面提高;名牌战略取得很大成绩。全市涌现一批荣获国家和河南省质量荣誉称号的先进企业和先进单位;打假保优成效显著。通过打假斗争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但是,全市总体质量水平还不高。突出表现在: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低,名牌、优质产品数量不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不高,缺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市场占有率的产品,一些企业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损失严重;一些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服务质量波动较大;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性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经济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考验。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名牌战略,走工业兴市、质量兴厂的质量工作发展道路,已成为我们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质量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攻方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质量工作力度,加快工业兴市的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进一步明确全市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三)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这一总体目标,以实施名牌战略、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强化企业质量管理和加快科技进步及技术创新为手段,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和服务质量为重点,以全市大中型企业为依托,加大政府宏观管理力度,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市人民的质量意识和从业人员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主导产业的整体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质量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全民质量意识显著增强,质量法制建设基本完善;企业整体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产品质量:力争经过3—5年努力,使主要工业产品75%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大中型企业达到和稳定在90%以上,小型和个体私营企业达到70%以上,产品售后服务有较大改善。企业内部质量损失率有较大下降,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实施名牌战略取得显著成绩,力争培育出5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15个以上河南省名牌产品,5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30个以上河南省优质产品,20个以上河南省免检产品,有3-5个农产品获得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工程质量:竣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力争到2010年,使全市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服务质量:各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初步实现服务质量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力争到2010年,使全市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切实增强质量意识,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五)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全市发展经济,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经济实力的必然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责任感,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对策和政策保证措施,引导鼓励各类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建立完善质量服务体系,加快我市经济发展。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七)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实施名牌战略要以质量为基础,以市场竞争为目标,以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大对名牌产品和名优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通过政策引导,支持企业搞好名牌产品的开发和培育,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开拓市场和扩大出口的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政府采购要优先选用名牌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的投向和投量上要加大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将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国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四、企业要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八)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技术创新。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企业技术进步过程中,要确保检测手段的投入;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和投产,要实施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要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广新技术,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水平。
(九)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严格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制度,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确保有效开展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严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十一)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加强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发挥计量、检测市场中介作用,为社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十二)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进一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全市重点企业和出口产品企业要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小型企业要切实做好各项质量基础工作。按照市场和客户要求,各类企业要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重点企业原则上都应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商业零售企业要建立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保证体系。要借鉴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鼓励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十三)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实行质量专业技术资格制度,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充分运用智力引进等各种方式,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抽查。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除某些特定产品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十五)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并通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凡拒绝国家、省或本市监督抽查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六)加强流通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煤炭、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对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处理。
(十七)实行质量免检制度。对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及省优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同时报请国家和省局办理国家及省免检证书,在有效期内免予市、县(区)及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抽查。
六、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八)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工业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等制度,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监管。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不准开工生产。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政府采购的大宗物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抽样检验合格,或对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购进和使用。
(十九)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和授牌活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有关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充分发挥质量中介机构在咨询、认证、教育和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相应机构撤消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违法案件,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方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市政府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和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需的打假经费。
(二十二)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营性使用者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
(二十三)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加强产品质量标识的管理,重点打击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八、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二十四)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本市各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对荣获国家、省和市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对名牌、优质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生产企业,要进行广泛宣传。对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同时,要严格产品真实性宣传审查,制定措施,避免虚假广告传播。
(二十五)定期组织好专项活动和宣传教育。继续推行“购物放心活动”。商业企业要进一步开展“清柜台、查伪劣”和“自查自纠”等商品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商业企业争创“质量放心店”,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确保在“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继续组织好“质量月”、“质量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加强质量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六)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为加强对全市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打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县、区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检测的职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县、区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以国家和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为契机,加快促进全市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市产品质量水平,实现全市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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