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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努力提高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现就加强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xxx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质监、经贸、工商、卫生、农业、粮食、安监、药监、公安、监察、财政、广电等部门组成,加强对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通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工作,经贸、工商、卫生、农业、粮食、安监、食药监、公安、监察、财政、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领域的监管任务,共同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2、经贸部门:要继续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化的指导和管理力度。
3、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和列入D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过报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
 5、卫生部门: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负责对列入D类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工作,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
7、农业、粮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好相应领域的整治任务。
8、公安部门:依法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对构成犯罪的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9、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机关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广电部门:要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好的企业,曝光质量差的企业。
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二、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将与各乡(镇)政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乡(镇)政府和质监部门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乡(镇)政府要与村委会(居委会)签订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村委会(居委会)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各生产企业签订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职责。全面落实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网络
对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实行“三员”监管制,即质量技术监督专业监督员、乡镇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协同监管,在乡镇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网络,各乡镇至少配备一名质量技术监督协管员,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配备、管理按县政府办公室x政办[2005]82号《关于在各乡镇配备质量技术监督协管员的通知》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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