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思考
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质检总局蒲长城副局长在 4 月 16 日的 2008 年全国质量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笔者就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谈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建立质量档案的主体
建立质量档案,是指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客观因素以文字记录或其他手段进行固定、建档,以备查阅。
质量档案的内容:
(一)生产者的基本信息;(二)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三)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四)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五)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六)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七)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有关内容,如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
从可操作性上看,产品质量是随着各种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容易受各种外来因素的影响,具有动态性和不稳定性,生产者不但能掌握第一手信息,而且能利用这些信息采取各种措施,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因此,生产者建立质量档案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可操作性。
从法律义务上看,《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特别规定》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者在从事生产经营中必须履行包括原材料验收、出厂检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义务。因此,建立质量档案的主体是生产者。
二、建立质量档案的必要性
(一)建立质量档案是生产者履行法律义务的需要;(二)建立质量档案是监管机关实现监管目的的需要;(三)建立质量档案是实现产品可追溯性的需要;(四)建立质量档案是生产者控制产品质量的需要。
三、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
质量档案直接反映产品质量,去年和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都把质量档案作为整治目标,质量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对质量档案的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在如何建立质量档案、质量档案的内容、质量档案的效力、质量档案的公开性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使开展建立质量档案工作规定更加明确、依据更加有力、管理更加到位。(作者单位:广东省揭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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