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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益尝试

时间:2007-08-2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田烈斌 周 俊

    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山东省泰安市质监局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不断加强与移送工作相关法规的学习,积极加强质监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有效杜绝了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近两年来,泰安市质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起,有5起案子已由公安机关退回,另两起案子公安机关正在审查中。回顾近年来的案件移送工作,既有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效果,也有问题存在,迫切需要解决。
    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学习不够,认识不深,影响了移送工作。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首先必须知道何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却因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不知道相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更无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和知识上的不足影响了移送工作。
    2.案件移送不规范,处理不及时。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移送的时限、是否立案、交接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很难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影响了移送工作。
    3.行政执法措施和力度的限制,使许多该移送的案件难以移送。行政执法因为没有对检查场所的搜查权和对相对人的人身强制权,致使行政执法进程中途卡壳和难以继续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措施的局限性,致使有些案子本可达到移送条件,却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印证更严重的违法事实,导致案件不能移送,影响了移送工作。
    4.移送工作监督不够有利、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的移送工作主要靠协调和配合进行,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移送工作的主要部门是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监督还仅仅停留在层面上,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影响了移送工作的积极有效推进。
    二、我们的有益尝试
    1.重视移送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我们的法定职责,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就会放纵违法犯罪,就会形成渎职,就会造成职务犯罪,就会危及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安全,为此,我局案审委十分重视案件移送工作:一是强化每位执法人员的移送意识,拿准了的案子一定要移送,拿不准的案子也要移送,牢固树立“移送不移送是我们的责任,立案不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责任”的正确观念,切不可越俎代庖,做出违反程序的事情。二是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首先要看违法事实的数额、情节、后果等是否涉嫌犯罪,然后再具体审议行政案件的有关内容。三是严格按照国务院310号令的要求,及时全面做好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工作。
    2.经常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做好《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工作。《行政法》和《刑法》分属不同的范畴,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机关具体执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为了解决两者的衔接问题,更好地做好移送工作,我们经常主动到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去交流、汇报、沟通,从司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做好衔接工作,消除疑问,达成共识,形成纪要,明确具体操作步骤,指导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3.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大案件移送力度。移送案件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从深处更有效地搜集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我们的做法是: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情节较严重的案子,在做好踏点和摸底工作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质监、公安部门联合的问题上,做好“及时性”和“有效性”文章,运用公安部门的特殊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地挖掘案情,为案件的移送工作打好基础。   (作者单位:泰安市质监局稽查局)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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