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处罚规则 解决三个问题
读了贵报4月11日7版《这起非法生产肥料案该如何处理》一文后,本人同意文中的第四种观点。
该厂把购进的、已获证的粉状磷肥进行再加工,生产成颗粒磷肥是作为原料生产BB肥的,其加工后的磷肥只是形状发生了变化,而其主要成分含量并未发生变化,不应视为两个生产行为,因此该厂不必申领颗粒磷肥的生产许可证,更不能按无生产许可证进行行政处罚。
如何认定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法条竞合;二是数个违法行为;三是吸收和牵连违法行为。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或者同一法律中不同的法律条款,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或条款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律条文或条款。
数个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在同一时间或连续的时间所实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中的牵连性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违法行为为目的,而违法行为的方法(手段)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此案中,企业首先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生产的BB肥未申领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二是生产的BB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标的物都是同一批产品即BB肥。其次这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产品质量法》。再次,无证生产与假冒他人厂名、厂址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和牵连关系。假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掩盖无证生产行为,即其最主要的违法行为是无证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是方法行为,无证生产是目的行为,其中前一行为服务于后一行为,目的是为了掩盖无证生产的行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该厂属于牵连性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中对牵连性的违法行为在处理上可参照《刑法》中的吸收原则即“法条竞合”和“从一则重处罚”,也就是说重的处罚吸收轻的处罚,不实行合并处罚。因此,本案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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