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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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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适用哪个法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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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5-12 08:53:4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处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发表于 2011-5-13 10:35:20 | 只看该作者
我这两天也遇到了这样的案子!不知道如何处理!
但我还是觉得7楼讲的有道理。
23
发表于 2011-5-15 11:18:10 | 只看该作者
食品添加剂有害吗?
24
发表于 2011-5-15 11:18:35 | 只看该作者
谁来解释,卫生部或者全国人大法工委
25
发表于 2011-5-15 11:19:3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是否适用58条,必须以法律条文,不可以引深解释
26
发表于 2011-5-16 10:16:40 | 只看该作者
对于食品生产者没有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的规定添加到生产加工的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7
发表于 2011-5-16 15:13:1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意见,同意8楼的说法
28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16:42:24 | 只看该作者
涉及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不能再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有规定没有呢?有的!46条!但是没有直接的处罚规定。而适用85条是一种延伸性的理解,不够直接和明确,总是感觉像强词夺理,当事人也不服!
而适用特别规定第四条吧,倒是比较对应!但好像又不符合上位法优先、后法优先等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29
发表于 2011-5-16 17:0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简岩


    头像很可爱,哈哈.
  都被你转帖过来了!
30
发表于 2011-5-16 20:26:25 | 只看该作者
同意26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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