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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查处违法检定电能表相关问题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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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15 16:1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力公司电能表检验室在我局只授权检定三相电能表的情况下违法开展单相电能表检定业务,检定后在电能表上贴有该检测室的检定标签,所检电表大部分已经安装,经调查确实存在违法检定的事实。

    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现在的问题是:   
   
    一、相对人只承认是做数据检测,没有收取费用,我局也没有找到收费证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请问是否可用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计算违法所得?
   
    二、新计量法三月一日开始实施,是否可用新计量法处罚?(此案涉及前三年至今年四月底。)

    在此先感谢了!
沙发
发表于 2014-6-18 16:52:05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就不能没收了。只能责令其改正,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硬座
发表于 2014-10-9 09:52:13 | 只看该作者
有新计量法?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10:46:34 | 只看该作者
yjdon 发表于 2014-10-9 09:52
有新计量法?

网上也忽悠人呀!
地板
发表于 2014-10-9 10:58:51 | 只看该作者
hyh2003 发表于 2014-10-9 10:46
网上也忽悠人呀!

就改了2句,无关痛痒。
6
发表于 2014-10-9 10:59:15 | 只看该作者
hyh2003 发表于 2014-10-9 10:46
网上也忽悠人呀!

    第十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删掉了“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改成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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