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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应责令有关企业对存在安全技术缺陷的混凝土搅拌车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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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6:25: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敬请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的规定,责令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对存在安全技术缺陷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实施召回

一.大陆地区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行驶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安全技术缺陷的违法车辆产品的事实。

(一)        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实际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第4.3条规定的最大限值要求,存在严重安全技术缺陷。

1.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第4.3条规定:
——3轴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25000kg;
——4轴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31000kg。
2.违法车辆实际情况。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厂家宣称的搅动容量一般在8立方米~16立方米,载质量在19200kg~38400kg。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整备质量10600kg~15000kg之间。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实际总质量在29800kg~53400kg之间,均远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
3.严重安全技术缺陷和严重安全隐患。
(1)满载=严重超载,正常行驶条件下刹车失效。
(2)满载=严重超载,正常行驶条件下行驶稳定性不良,极容易侧翻。
4.严重后果。
(1)车辆轴荷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1倍以上,严重危害道路桥梁结构安全。
(2)车辆轴荷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1倍以上,极大缩短道路桥梁使用寿命。

(二)        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不符合国家认监委《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部分)》的规定。

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规定。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对罐体及管路做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介质的罐式车辆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总容积(m3)≤ 设计载质量(kg)/所载物质的密度(kg/m3) ×1.05
预拌混凝土产品不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之内,所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适用上述规定。
2.实际情况
(1)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行驶的绝大部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不符合《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规定。
(2)认证机构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按照认证规则实施认证的违法行为。

(三)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证书全部是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检验机构、车辆生产企业沆瀣一气,以虚假型式检验报告骗取的。

    1.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不具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搅拌容积”或“搅动容量”检测资质和能力
(1)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证书中不含“搅拌容积”或“搅动容量”检测项目/参数。
(2)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不存在“搅拌容积”这个参数。
(3)通过认证的检测方法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QC/T667—2010中,不存在“搅拌容积”或“搅动容量”检测方法。
(4)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在型式检验报告中实际使用的“搅拌容积”检测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且均未通过国家认监委的资质认定评审。
    2.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中“搅拌容积”检测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1)3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实际装载能力均在8~16立方米,而型式检验报告搅拌容积检测结果在3.8~6.0立方米。
(2)相同几何尺寸和几何容积的搅拌桶,安装倾角相同时,搅拌容积或搅动容量理所当然相同,但型式检验结果却与此相悖。
3.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型式检验报告中实际使用的“搅拌容积”检测方法与学者和车企专业技术人员发布于权威学术期刊中的方法不符。详细分析见下表。

(四)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技术缺陷的证据。

    1.国家工信部经调查认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实际搅动容积大于《公告》搅拌容积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详见工信部于2014年10月29日给本人的回复。
工信部因此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开会研拟对策,并于2015年1月9日由工信部旗下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编号为中机函 [2015] 7号的《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将国家标准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要求列为公告强制性要求。
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调查报告认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实际装载能力不符合法定要求。
详见发布于《专用汽车》2007年9月刊的《我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分析及趋势预测》。
3.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级高工、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汽车情报专栏特邀专家王祖德先生的证言。

“一般混凝土搅拌车都是8~12m3,采用6×4重卡底盘。“青专”研发16m3混凝土搅拌车……我们认为这类产品前景广阔。”


4.德国利勃海尔公司发布的名为《中国超载搅拌车市场调查》的调查报告证实:“有些企业已经放弃行业规范开始生产大方量超载搅拌车”。
该调查报告证实:“近两年以唐山亚特、唐山鸿达为代表的企业生产3桥装12m3-13 m3混凝土,4桥装装15m3-16 m3混凝土的搅拌车。”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法定职责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三.信访举报诉求
1.请国家质检总局严格依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在15日内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2.请国家质检总局严格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请国家质检总局严格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该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本人。
4.请国家质检总局严格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涉案企业实施召回。
5.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拒不依法受理/办理本人信访举报,并依法责令企业实施召回,本人将依法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并最终要求国务院裁决。


附件一:工信部给本人的回复
附件二: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公告管理的建议报告》
附件三:一汽集团《我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分析及趋势预测》
附件四:德国利勃海尔《中国超载搅拌车市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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