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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09-8-25 15: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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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原文太大了,逐段发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832—200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s of image forensics for road traffic offences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长青、姜良维、方丽庄、张铿、方艾芬、李爱民、岳玫、秦波、朱丽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的技术要求、图片模式和信息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对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图像取证的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408-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
GA648-2006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图像取证 image forensics
通过图像方式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
3.2
间隔时间 interval time
拍摄同一个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相邻两幅图片之间的时间差。
3.3
计时误差 time error
图像取证设备时钟与基准时钟之差。
3.4
全景特征 panorama feature
包括机动车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显著地理特征。
4 技术要求
4.1 图像取证设备
用于拍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图像取证设备应清晰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所记录的图片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等基本特征。
4.2 图片数量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对于机动车静止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按照机动车停放的前后角度拍摄具有明显交通标志标线和显著地理特征的2~3幅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证明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
4.3 间隔时间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拍摄两幅机动车特征图片的间隔时间应依据机动车实际行驶速度来设置,通常为机动车在两幅图片上的对应行驶位移>1.0m所需的时间,其中对于长距离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间隔时间为实际行驶位移长度所需的时间。
对于机动车静止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拍摄两幅机动车特征图片的间隔时间>10s,但对于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拍摄两幅机动车特征图片的间隔时间应大于标志或标线规定的临时停车时间。
4.4 叠加信息
每幅图片上叠加有交通违法日期、时间、地点、方向、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等信息。
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叠加信息中应有限速值和行驶速度值,且采用雷达技术测定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违法图片上还应叠加有雷达测速方向。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叠加在交通违法图片上的违法时间应精确到0.1s;对于机动车静止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叠加在交通违法图片上的违法时间应精确到1.0s。
4.5 防伪信息
每幅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片应包含管辖区域内的上一级公安部门认定的原始防伪信息,防止原始图片在传输、存贮和校对过程中被人为篡改。
4.6 存贮格式
图片采用JPEG编码,以JFIF文件格式存贮,压缩因子低于70。
4.7 计时误差
图像取证设备24h内计时误差不超过1.0s,并确保每月至少校准一次计时时钟。
4.8 图片质量
图像取证设备采集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片至少为24位真彩图像,单幅图片尺寸不少于(768×576)个像素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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