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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不履行 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2007-06-1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吴振祥 简天津

福建省华安县质监局依靠法律的力量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不履行  法院强制执行

    近期,福建省华安县质监局对某模具铸造厂拒不履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得到了法院的大力支持,在强大的法律威严面前,该厂履行了处罚决定。
    2006年4月21日,华安县质监局对该模具铸造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起重机械未向市质监局办理使用注册登记,且未进行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和28条规定,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4条规定,向该厂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起重机械,限5月17日前改正。7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厂就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检查,发现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违法使用起重机械。据上述事实,华安县质监局于当日立案并进一步调查,该厂也承认违法事实。8月7日,局案审会对案件审理后认为,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继续违法使用起重机械,再次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28条规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4条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处2000元罚款。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分别于9月26日和10月10日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厂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向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多次对该厂负责人做思想工作无效情况下,为维护法律尊严和行政处罚权威,华安县质监局于2007年1月17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该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及时受理了申请,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该厂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否则将采取冻结账户、强制划拨等手段。在强大的法律威严面前,该厂于3月15日到银行缴纳了2000元罚款,并由市特检站对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到市质监局办理了使用注册登记。至此,本案模具铸造厂违法使用起重机械、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在法院的支持下,最终得到了及时纠正。
    点评: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质监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由质监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获得成功的案件。笔者在此提醒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质监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否则,如果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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