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牙膏非驰名诉求双倍返物款
时间:2008-10-1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 本报 许 巍
消费者江先生将北京爱心中联大药房诉上法院,认为药房涉嫌欺诈,要求双倍返还购物款,并赔偿误工费共计830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他于2008年3月7日在被告处购物,在营业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支价格18元的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片仔癀特效清火解毒牙膏”,宣称具有特效清火解毒及多种医疗作用。原告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并非中国驰名商标,并且牙膏作为普通化工产品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赔偿要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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