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时间:2008-07-07
来源: 作者:胡敦明
日前,淄川质监分局出台措施并行文《关于进一步规
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决定》(川质技监发[2008]29号),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避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
《决定》中规定:分局稽查队、各区域监管站、安监科要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把一周的出发登记表交综合监管科,综合监管科汇总后于下周一早晨上班后及时转交各分管局长及稽查队、各区域监管站。计量所、测试所、质检所、情报所、认证科出发登记表直接报分管局长。各分管局长要按照出发登记表,每周对各单位出发企业进行电话回访或现场走访。综合监管科每月汇总出发登记情况报局长办公会,从各执法单位中抽出一个单位由综合监管科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在回访、走访、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给予严肃处理。
《决定》中还规定:各执法单位必须在现场检查后24小时内交综合监管科立案(节假日顺延),规定时间内未立案的,不再予以办理。综合监管科将每周立案案件汇总表于周一早晨上班后交各分管局长。另外,综合监管科对每一起立案案件都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后退回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需说明原因)补充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综合监管科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集体决定行政处罚告知意见。参加案审人员为分管领导、办案人员、综合监管科人员等。(胡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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