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分院采取三措施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报检率
时间:2008-10-13
来源:山东省特检院泰安分院 作者:侯俊兰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这是我们特检机构执行报检制度的法规依据,对提高特种设备定检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报检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却不尽人意,为此,泰安分院采取三措施,努力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报检率。
一是宣传工作到位。把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报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利用检验、学习班、座谈会等机会,向企业和相关部门宣传《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突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报检责任;
二是组织落实到位。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对已经报检的单位,立即安排相关检验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检验,提出设备不合格项目,并积极指导使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对设备到达检验周期又没有报检的单位,提前电话联系,通知相关单位报检,按照先报检后检验的程序,让使用单位逐步养成报检的习惯,落实报检的责任;
三是监督检查到位。在以上两措施的基础上,对不执行报检制度、不落实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监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借助执法检查的力量,督促落实报检检验。
通过以上三个措施,有效地提高了特种设备检验报检率和定检率,保证了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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