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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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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2 14:4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 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林业局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 司,地震局、粮食局办公室,能源局综合司,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办公室,铁路局、民航局综合司,中医药局办公室,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航天科技 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总结计量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 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工作。经过实地调研、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现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予研究,并于2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法规司。电子版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庄磊 电话:82261671

  传真:82260107 邮箱:zhuangl@aqsiq.gov.cn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说明

  3.计量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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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2 15:32:56 | 只看该作者
最好不要这个条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硬座
发表于 2015-3-2 15:33:37 | 只看该作者
2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法规司
板凳
发表于 2015-3-2 15:33:57 | 只看该作者
过期了
还有用吗???
地板
发表于 2015-3-2 16:39:36 | 只看该作者
下载看一下。
6
发表于 2015-3-2 16:51:17 | 只看该作者
早就该修订了!
7
发表于 2015-3-2 17:04: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分糊涂 于 2015-3-2 17:16 编辑

感觉力度不大,存在漏洞。
1、取消制造许可,改为型式评价,严谨性更低,对提高计量器具质量不利;
2、明确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职能:研究、维护和保存,其实量值溯源才是主业;
   社会校准机构进行建标考核,但缺少监管方面可操作措施;
3、取消强检非强检分类改为7个方面和其他器具意义不大,还是强检非强检简单明了,
   其他器具的校准、比规定要溯源,但操作性不强,等于放任自流。应该明确校准、比对间隔的要求。
4、增加了商品量和能源计量但可操行性不强;
5、推行计量工程师只字未提。计量人员要求弱化,特别是校准机构。
8
发表于 2015-3-2 22:12:48 | 只看该作者
看过认为问题1、校准机构建立除最高等级的标准其它等级的标准不用考核吗?2、注册计量师要进行不下去吗?3、省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检定机构的授权,这不是审批上交吗?与国家下放审批背道。4、为什么个体户罚一千元到一万元,是因为小,情节轻吗?这是自由裁量规定吗?容易造成以个体户名义违法,最后得不到就有制裁。5、短缺量就是少量,如果经营者是国企,内外勾结,国家受损失,就不算了。
9
发表于 2015-3-4 14:02:35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多向基层征求意见
10
发表于 2015-3-5 09:24:17 | 只看该作者
给国家各部委局办和行业部门,留出了5天时间征求意见。
质监系统基层还没有听说要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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